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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2-05-27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桂公通〔2016〕320号)和《广西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图书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馆人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级主管部门防火安全的相关规定,提高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全馆人员必须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一能三会”:能发现火险隐患;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读者疏散。

全馆人员要做到“六知”:知火警电话(119),知部门用电总闸,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知消防通道的位置,知火灾时不能使用电梯。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图书馆实行“党委书记、馆长—部室主任(含物业、漓江书院)—各岗位”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党委书记和馆长是图书馆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图书馆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馆长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的原则,各副馆对分管、联系的部室负领导责任,各部室负责人是本部室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各具体岗位上的所有工作人员是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物业负责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漓江书院负责漓江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可根据本规定自行建立消防安全制度。

第四条  设立图书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馆长任组长,副馆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物业负责人和漓江书院负责人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规、条例; 

(二)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 

(三)定期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组织全馆消防安全的检查、抽查和督查。 

(六)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整改,并及时上报。 

第五条  馆办公室负责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物业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图书馆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部室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格管理消防安全。

第七条  在馆内举办招新、换届、会议、培训、开幕式等集体活动和展览,相关负责部室须提前进行风险预测和评估,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条   图书馆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一)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要求

1.必须实行每日 24 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人;

2.消防控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置手动状态;          

3.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

4.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1.接到火灾警报后,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进行确认;

2.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3.报警时应说明着火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4.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

第九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一)图书馆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更换和维护保养由校保卫处负责(不含漓江书院)。物业和各部室有关人员在巡查中一旦发现有消防设备器材损坏、遗失、过期等情况,应及时报告馆办公室,由馆办负责向保卫处报告并督促其重新配备。

(二)禁止任何部室和个人擅自遮挡、移动、拆卸、关闭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用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任何部室和个人如发现有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向馆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督促相关责任部室和个人及时纠正或处置。

第十条  馆内严格控制一切火源,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火种入馆,严禁在馆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工作人员有责任纠正读者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用电制度,图书馆内所有插座只限于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充电。禁止充电宝、暖手宝、电热器等电器设备在图书馆连接插座使用;严禁随便乱拉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工作人员下班或放假离开办公区域时,必须关闭电源和保持办公设备、照明设施不通电状态。

第十二条  严禁在电器和配电箱附近堆放可燃物品,随时清理废纸等可燃物品。

第十三条  消防疏散通道必须通畅,严禁在通道堆放任何物品。

第十四条  火灾的处置

(一)发生火灾时,任何部室和个人应当及时报火警,并通知物业和消防安全工作分管领导;

(二)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救早、灭小”的目标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势无法控制时,所有人员立即撤离;

(三)发生火灾时,图书馆消防应急指挥部各行动小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参加抢救或扑救、疏散现场人员、抢救物资、维护秩序;当学校保卫处、公安消防机构到达现场时,应当报告火场准确情况、配合灭火;

(四)火灾扑灭后,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五)应做好火灾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排、善后事宜。

(六)火灾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分析事故的原因,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五条  图书馆在每月及节假日到来前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馆性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每月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图书馆负责人签名,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图书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配电房、中央空调机房、网络机房、水泵房、特藏室、电池房。配电房、中央空调机房、水泵房的责任部门是物业;网络机房、电池房的责任部门是信息技术部;特藏室的责任部门是流通阅览部。每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方案,由馆办公室行文上报给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闭馆整改。

第十九条  发现初起火灾,巡查员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采取下列措施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师生员工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提前报保卫处,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二)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或人员集中教育活动,多形式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通过消防知识宣传栏、电子屏幕滚动播放消防安全知识及警示案例等形式,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日常教育和宣传。

 

第六章  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对考核优秀的部室及个人,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部室及个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当年不能评先进;对部室责任人、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相关责任部室和人员应承担民事责任。对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设备,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照明、消防广播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大学图书馆

202112月30日